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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良:性侵少女案频发的警示
发布日期:2013-11-11 阅读:

   性侵少女案频发的警示

吴忠良

 

20138 20日,有媒体从陕西渭南警方获悉,渭南市人大代表张某因与13岁女生发生性关系,17日被警方刑拘。此前,814,江苏泗阳安监官员李某强奸一位15岁高中女生,致其大出血。更广为人知的是今年5月,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及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冯某带6名就读6年级的小学女生开房,形成举国舆论为之哗然的“校长开房案”。联系到此前发生过的贵州习水、陕西略阳、云南富源、四川宜宾等地发生的所谓嫖宿幼女案,我们不禁要追问,为什么这些案件中大多出现公职人员或具有所谓特殊光环之人?且有的公职人员犯罪之后还恬不知耻地叫嚣“你告不到我,我是当官的,我有权势!你要钱找我要。”一些人则拼命的捂盖子,掩盖事实真相,力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对于性侵幼女事件,社会各界形成了一边倒的舆论,其中也出现了相当激愤的言论。如财经网一网友针对渭南人大代表与幼女开房一案说:“这就是羞辱‘人大代表’这个称呼,我不知道是哪个部门那个人推荐审核他当代表的,是不是呀拿了好处才认定的,悲哀!这种人要阉割!”一位新浪手机网友针对海南万宁校长开房案说:“华夏已无净土,神州尽丧天德,校长官员淫幼,衙吏不干人活,反咬孩童一口,说她勾引色魔,官官相护频行恶,百姓拿它没有辙。女孩下体流血,鉴定还说有膜,死保两泡狗屎,不知尔等为何?莫非背后有大佛,前者不过喽罗?迎合领导畜牲欲,甘做皮条腿跑瘸?”金坤律师针对陕西村干部轮奸幼女案说:“立法已错,司法解释越描越错,导致实践中强奸、轮奸幼女,被以嫖宿幼女罪从轻处罚,这样的恶法,此时不废,该当何时!建议全国人大立即废除该条文。”此类评论还有很多,我们这里无须一一列举。

当然,我们的党员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我国的法律总体也是体现公正的。我们不应该以偏概全,从少数个例中得到普遍的否定结论。但是,这些事件的发生以及民众对这些事件的激烈反应,确实非常值得我们警醒和重视。

警示一,谁来监管公职人员?

部分公职人员的无耻行径,折射出了他们整体素质低下和道德沦丧。因为在这些人的眼里,认为自己的权力便是一切,黑的也可说成白的,无人干涉他们,而一些部门的官员,干脆便是流氓与盗匪相结合,同气连枝,共同欺压无力挣扎的弱者。最典型的就是贵州凯里市市长洪金洲的“告不倒”论。当下的国人都明白公务员考试竞争是很激烈的,公务员的选拔也是很严格的,即使早些年没有这么严格规范的考试程序,但我们都相信那时候的选拔和考核也是严格的,因为我们选拔和录用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但是,我们现在不禁要拷问,他们是如何被推荐和选拔的、如何培养和教育的、如何任用和管理的?当地政府和组织是否履行了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教育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等理念是一句空话吗?权力这只老虎怎样才能被关进笼子呢?

警示二,谁来关注学生(孩子)安全?

    见诸报端的受害者多为未成年少女,最令人发指的就是万宁校长开房,受害者为6名小学6年级女生,但这个事件中不同女生的受害程度给我们诸多启示。有女生拒绝了校长们的要求,我们认为这应该是与她们的家庭教育多少有些关系。性教育、安全教育等等不仅是学校的任务,家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此外,学校的老师对学生起到了监管的作用吗?案发后那些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做到位了吗?从从未发生性行为到最终判定强奸,一波三折的过程让很多人为之心寒。如何才能将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三位一体有机结合起来?我们相信,多给她们一些安全教育和劝导,多设置一些安全防范手段和措施,恐怕这些学生也不至于轻易上当受骗,这些禽兽们也不会那么轻易得手。

警示三,谁来监管经营场所?

开房也罢,嫖宿也罢,强奸也罢,无论哪种无耻行径都有案发地点,而这一般多为一些酒店。作为公共经营场所,酒店一般都和有关部门签订了治安责任书,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是他们的份内之事。但是,很遗憾,很多酒店关注的是客流量,是如何盈利,早就把所谓的社会责任抛到爪哇国去了。试想一下,如果酒店方看到成年男性带着未成年少女住店,假如能够了解一下、盘问一番,坚决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那就完全可能阻止悲剧发生。

警示四,嫖宿幼女罪还应继续存在吗?

幼女不断被伤害,且实施的主体许多是公职人员,这其间有给予财物的诱骗,有基于权力寻租的强迫……不管基于何种原因,都足以说明犯罪成本很低。从法律自身看,性侵幼女成本低的原因主要就在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作为单行的刑法,其与强奸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在量刑上也是泾渭分明,差距明显。嫖宿幼女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说,正是“嫖宿幼女罪”立法,给强奸幼女的行为开了“法律天窗”,从而使犯罪者很容易利用这个漏洞为自己“漂白”,最终逍遥法外。而那些受害的少女们不仅留下了终身难以忘怀的痛苦记忆,她们要求的正义也不能得到伸张。20123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我们还可以援引 “国际惯例”。许多法学界人士明确指出,各国强奸罪一刀切,没有“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是一恶法。如此之恶法,确实应该废除了。

警示五,实践群众路线是句空话吗?

2013618,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全党同志要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以实际行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取得群众满意的成效。话音刚落没多久,渭南的人大代表就带未成年少女开房了,瑞昌主管教育的副市长蒋某面对幼女性侵案发话了:“如果是我的孩子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我就不声不响带她到一个没有人认识的地方去治病,不会向政府要一分钱。”这是在实践群众路线吗?人大代表何其荣耀的头衔,竟然做出此等行径,而一位女性副市长,面对受害幼女的家长不仅不仗义执言,反而发表如此谬论,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此言行,难道是在“以实际行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取得群众满意的成效”吗?难道不是与中央的精神背道而驰吗?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