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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华前:公开审判薄熙来 彰显司法公正
发布日期:2013-11-11 阅读:

公开审判薄熙来  彰显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实体公正、制度正义,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结果公正,而且要求过程公正。2013822日,济南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集中体现、充分彰显了司法公正精神。

一、创新性地贯彻了公开审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

济南中院对薄熙来案的审判不仅严格遵循了公开审理原则,而且在公开的范围和方式手段上都有所突破、有所创新。

第一,在公开的范围上,有所突破。薄熙来案的审判,济南中院通过全程的微博延时播报,及时地将庭审的情况公诸于世,使得国内民众乃至全世界都能在第一时间内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在公开的范围上可谓“前所未有”。这一做法,充分彰显了司法公正,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监督公诉方及审判人员依法行使公诉权和审判权,而且是一次极为有效的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推广活动,极大的增强了民众的法律信仰。

第二,在公开的手段上,有所创新。在薄熙来案的审判过程中,济南中院突破了传统的媒体适度公开报道的方式,通过微博,采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充分地披露了法庭审理薄熙来案的全部过程,公开的程度堪称“史无前例”。在短短几天的时间里,济南中院的官方微博已为万众瞩目,粉丝人数由最初的几万人猛增到数十万人。其中,薄熙来在庭审现场的第一张图片被转发了近七万次,其妻薄谷开来证言同步录像的视频和证人王立军出庭作证的图片都被转发了一万多次。许多网友纷纷就此发表评论,异口同声地盛赞济南中院“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的做法。

二、集中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平等地享受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不承认有任何享有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有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平等对待所有公民。济南中院对薄熙来案的审判集中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其一,充分贯彻了当事人身份平等的法律原则。薄熙来作为前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曾位居高官,手中握有丰厚的权力资源,他本应该把这种权力用于为人民谋福利,但令人遗憾的是他没有这样做,而是把人民赋予他的权力当成满足私欲、滥用职权的工具。陈毅曾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都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薄熙来案向世人表明,不管再大的官,无论是谁,只要违法违纪、危害人民,都会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严惩,从而充分展示了中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的信心和决心。

其二,切实遵循了平等保护每个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只要法院未宣判,其合法权利都应受到保护。在对薄熙来案的公开庭审中,薄熙来被给予了充分发言、充分辩护的机会,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不仅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而且还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三、切实贯彻了中立性原则

所谓中立性原则,是指案件处理者要超脱于当事人之外,不偏不倚,仅就案件的客观事实依法进行审查确证,而不得偏袒任何一方。薄熙来案庭审时法庭秩序井然,连被告人都感到满意,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法官中立公正的司法态度。

回顾整个庭审实录,我们不难发现,审判长的发言自始至终均非常简短,主要是就几个字或者是对庭审中控辩双方用词的某种纠正,没有对案件事实给与任何的明示或暗示,也基本上没有打断过辩方的陈述。正是案件审理者的中立、超脱,才使得薄熙来在整个庭审中有那么多的发言,而其发言也引起了关注此案的民众的“围观”。这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广大民众通过“围观”得以领教薄熙来的表演天赋、认清其虚伪本性。

薄熙来案的案件处理者的中立态度,赢得了人们的交口称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如此评价:“审判长在恰当的时机进行一些巧妙干预,比如在被告人重复表达观点或贬低证人时加以提醒和制止,他似乎没做什么,这种看似没有表现的做法,实际上就是一名法官最好的表现。”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师孟强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别看他(指审判长)在庭审时说话并不太多,看上去超然中立,但这个案子肯定会让他在司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四、严格遵循了证据合法化原则和证据决定原则

所谓证据合法化原则,是指凡不合法取得的证据均无法定证明力,不得被采用以证明嫌疑人有罪。该原则要求国家追诉机关在取证的方式上必须采用正当的、合法的手段,一律不得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取得的证据,以及以威胁、引诱、欺骗、偷听、偷录等非法方法所获取的证据。所谓证据决定原则,是指证据是认定案件性质的唯一依据,司法书状的每一表述必须有证据的支持,判决书的每句判断都应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合法化原则和证据决定原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首先,严格遵循了证据合法化原则。在本案中,薄熙来作了如下自我陈述:“过去16个月,办案部门工作人员对我的生活是照顾的,谈话文明,多数人有素养”,“在看守所,我的医疗饮食都好,表明山东人厚道,没有落井下石。我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对于绝大多数办案人员,我认为是有素质的,办案是文明的,我在此予以肯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本案证据的获得并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其次,严格遵循了证据决定原则。在薄熙来案的审理过程中,控方当庭提交了大量来源清楚、提取合法、内容可信、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使得公众不仅能够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而且能够对薄熙来的贪腐和滥用职权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审理比较成功地保证了证人出庭作证。对薄熙来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的三项指控,都有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针对受贿行为,徐明出庭作证并与薄熙来当庭对质;针对贪污行为,王正刚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针对滥用职权,王立军出庭作证。